南昌出台民办培训教育机构设置标准——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来源:中国江西网 发布:2018-10-31
10月30日,记者从南昌市教育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南昌市民办培训教育机构的审批管理,把好准入关,促进南昌民办教育规范、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南昌出台《南昌市民办培训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该标准将从1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0年10月31日。
范围
培训教育机构应符合五项条件
据悉,该《标准》适用于南昌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设立面向中小学阶段招收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其他文化教育活动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
南昌将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区)行政审批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求严格按照审批权限,规范和加强对民办培训教育机构的审批管理。
记者了解到,今后,在南昌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应当符合5项基本条件:有合格的举办者、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规范的办学章程;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熟悉业务的管理人员和教师队伍;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匹配的办学资金;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培训)计划及教材。
管理
法人代表须无不良纪录
与此同时,民办培训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要求法人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要求自然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两个以上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联合举办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民办培训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应当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行政负责人)担任。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应当聘任专职校长(行政负责人),其中校长(行政负责人)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业绩。
师资
专职教师不得少于一半
《标准》也对民办培训教育机构的师资队伍做了明确要求。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并与所聘教师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且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2,培训机构分支场所(含教学点)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
民办培训教育机构所聘任的专兼职教师,特别是从事中小学阶段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等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培训的授课教师,应当具有相应层次(学科)的教师资格证。教师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号在其网站及培训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民办培训教育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民办培训教育机构聘任外籍教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场地
严禁选用居民住宅作为办学场所
在办学场所和设施设备方面,《标准》要求申请设立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民办培训教育机构严禁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过道和危房等作为办学场所,且远离污染区和危险源。培训机构应具备相对独立的办学场地,教室和办公室必须设在一处,楼层一般不超过5层。此外,用于办学的场所在场地面积、消防安全、食品安全、设施设备上应当符合相应条件。
场地面积方面,民办培训教育机构法人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80平方米,其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教学点)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办学
所有教材均需报审批部门备案
民办培训教育机构该如何教学?《标准》规定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开展项目培训,应当符合国家及南昌有关规定,具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及培养目标,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应当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并报属地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应当选用与其培训项目及培训计划相匹配的教材,所有教材均需报审批部门(或主管部门)备案。举办者需对所使用教材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自愿接受主管部门检查等作出书面承诺。涉及引进教材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而学科类培训机构班级命名设置等信息应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学生所处年级和参训学科,命名学科类培训班名称,格式为“学段 年级 学科”培训班。培训班的名称、培训内容、招生对象、进度安排、上课时间等报属地教育部门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未通过备案审核的班次不得开展培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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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黄绍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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