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12月1日实施
来源:江南都市报 发布:2018-10-19
日前,《江西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在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将于今年12月1日起实施。《条例》为我省家庭教育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填补了我省家庭教育法律法规空白。据悉,我省也是在全国第4个推出家庭教育法规的省份。
10月18日,省妇联首次公布《条例》全文,并对条例进行了相关解读。
《条例》指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
《条例》要求,家长及监护人应当保障未成年人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殴打、体罚、捆绑、残害、经常性谩骂、恐吓等家庭暴力行为。
《条例》还特别规定,未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父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委托有能力的其他监护人监护和教育未成年人;通过电话、网络视频、书信等方式与未成年人交流沟通;定期与未成年人团聚。
现在离异家庭比例不少,为此,《条例》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力。
《条例》提出,未成年人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应当相互配合,继续履行对子女的教育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条例》还明确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可以向学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妇女联合会、民政部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反映、投诉和求助,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相关单位和组织应当及时处理。
其中包括:父母不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父母死亡、失踪、病重、重度残疾或者因父母双方服刑、强制戒毒等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其他监护人不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侮辱人格尊严,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向孤残、遗弃、流浪、单亲或者父母服刑、强制戒毒等未成年人家庭,提供家庭教育的救助和指导服务。重点向父母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家庭提供家庭教育的帮助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通过购买公共服务方式,向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购买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条例》要求,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学校应当建立家长学校,并通过家长会、家访、家长开放日、家长接待日等形式,定期组织家长交流家庭教育信息、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开展家庭教育实践活动。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有困难的,学校应当及时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和帮助。未成年人在学校有不良行为的,学校应当及时制止,予以纠正和教育,并以适当方式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条例》指出,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宫、公共图书馆、科技馆等,应当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有条件的应当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照料,为其提供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服务。婚姻登记机构在办理结婚、离婚登记时,应当进行家庭教育宣传指导。
《条例》提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履行家庭教育能力而不履行责任,或因实施家庭暴力等不当家庭教育方式,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相关单位或者组织予以劝诫、批评教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江南都市报
编辑:黄绍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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