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网 发布:2018-09-21
第一条 为预防中小学生溺水事故,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根据《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8〕2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要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乡村为主、社会参与、各尽其责、联防联控的防范机制。
第三条 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逐级落实管理责任。
第四条 全省各级各类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幼儿,下同)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承担预防中小学生溺水教育管理工作职责。
(一)教育部门要组织开展预防中小学生溺水专项行动,指导学校细化防溺水工作方案,加强专项督导检查,督促学校落实防范学生溺水的各项措施,并把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学校依法办学和学校领导班子工作的重要内容。
中小学校要加强学生防溺水安全宣传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校内水域安全管理和学生在校期间的日常管理。
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要积极配合、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通过强化家校对接,指导和提醒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履行好学生离校期间的安全监管责任。
(二)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有关部门落实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职责情况开展督查。
(三)综治部门要充分发挥协调作用,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
(四)公安部门要组织指导中小学生溺水事故调查工作。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一旦发生事故,积极帮助救援,并协调处置有关突发事故。积极会同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采砂、取土以及对塘坝任意改造等违法行为。
(五)卫生计生部门要及时组织对溺水事故的救援,配合学校做好预防溺水宣传教育工作,配合红十字会、教育部门等在学校、社区开展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帮助学生、群众学习和掌握正确的救护常识。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而形成的水池、水坑的管理,督促建设、施工及有关企业单位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及时回填危险水池水坑,无法及时回填的设立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七)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码头、渡口安全巡查管理,加强对公路施工生产过程监管,排查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坑、洼、塘等安全隐患,并及时整改,要求施工单位设立警示牌。
(八)水利部门要加强对管理权限内水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各类水库应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原则,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按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加强巡查管理工作。
(九)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辖区内采砂(河道采砂除外)、取土、取石场所的安全管理,督促有关地方对闭坑矿山遗留的坑、洼、塘进行回填或设立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十)各类景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景区安全管理,在涉水区域设立警示标志和安全宣传栏,加强巡查管理工作。
(十一)城市园林绿化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公园涉水区域及内河的管理,设立警示标志,加强巡查管理工作。
(十二)体育、卫生计生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公共游泳场馆的日常监督管理,组织安全检查,督促各游泳馆(池)的硬件设备、安全防范制度、卫生消毒、值勤巡视、紧急救护等措施落实。
(十三)安监部门要配合教育部门加强中小学校学生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和企业落实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和有关涉水生产危险区域的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及时消除隐患。
(十四)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和通信等部门要配合教育部门加强学生游泳安全和防溺水公益广告宣传及警示教育,宣传溺水的危害性及相关自救知识,提醒家长关注孩子防溺水和游泳安全,营造良好的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社会氛围。要指导协调所辖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深入开展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宣传报道工作。在溺水易发时期,增加宣传频次,强化防范意识,坚持正面引导,营造防溺水工作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十五)气象部门要及时提供强降雨、大风等重大突发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测预警信息,加强对中小学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科普宣传。
(十六)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统筹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职责,通过完善关爱服务体系,健全救助保护机制,开展形式多样的防溺水安全教育,增强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防溺水安全意识。
(十七)关工委要组织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深入学校、单位、社区、农村、家庭开展留守儿童、农民工子女等群体的防溺水安全教育,在溺水事故易发多发的危险水域、重点时段开展巡查。
(十八)团委要发挥好团组织和少先队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预防溺水宣传教育活动,节假日期间多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丰富学生的假期生活。
(十九)妇联要配合民政部门,组织志愿者结对帮扶农村留守儿童及监护教育存在困难的家庭,充分发挥农村儿童之家、儿童快乐家园作用,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加强留守儿童安全教育。
第六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把预防青少年儿童溺水工作列入管理内容,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青少年儿童较为集中地区的宣传教育和管控,突出抓好双休日和节假日中小学生脱离学校、留守儿童远离家长等薄弱环节的监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水塘、河流、水库等危险水域设立警示标志,积极开展隐患排查,加大巡逻巡查力度。
第七条 村(居)委员会要加强对辖区内水域的巡查,排查辖区内池塘、水库、水坝、江河湖泊、积水坑地等危险区域。对属于村管的水坑、水塘等水域和鱼类养殖场所,要落实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安排专人加强暑期、中午等重点时段值守;对不属于村管的水域,要及时报告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相关部门落实设立警示标志、防护设施和专人看护措施。加强对居民群众的教育,督促家长切实担负起监护责任。
第八条 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要切实履行对孩子的监管职责,加强对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和游泳的安全监管。
第九条 各级政府要履行对本地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职责,建立健全预防学生溺水联席会议、职责分工、隐患排查整改、督导检查、考评考核、责任追究等管理制度,把职责和任务分解落实到职能部门。
第十条 各级政府每年要召开本级相关部门参加的预防学生溺水联席会议,总结交流经验做法,分析面临形势任务,听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任务分工开展工作的情况汇报,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对推进阶段性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做出安排部署。
各有关部门要适时召开防溺水工作专题会议,加强对雨季、汛期、暑期等时期和江河湖泊、山塘水库、积水坑地等危险区域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的研判,开展排查整改行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各类隐患的监管。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督导机制,加强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职责落实情况的督查,对重大溺水事故或者产生重大影响的溺水事故,要组织专项督查并向社会发布报告。对溺水事故频发地区,要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地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的督导检查,帮助解决管理中的问题。
第十二条 将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纳入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
各市、县(区)政府要把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作为对本级相关部门、下级政府安全考评的重要内容,列入日常监管和年度考评系列,进行考评管理。
第十三条 严格按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规定要求,对发生的学生溺水安全事故要立即报告,对于迟报或瞒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 发生学生溺水事故,按照《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溺水事故,公安、消防、卫生计生等接警单位要立即组织救援。当地政府负责组织教育、公安、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体育、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做好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 校内及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发生学生溺水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学生,及时通知受伤害学生的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教育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属于重大溺水事故的,教育部门接到学校报告后,要立即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教育部门报告。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的,学校应当向当地政法、公安部门报告。
发生重特大溺水事故的,地方政府要在第一时间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理预案,统一领导,及时动员并组织救援和事故调查、开展责任认定及善后处理,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七条 校外或非教育教学时间发生学生溺水事故的,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卫生计生和村(居)委会等相关部门应及时采取救援措施,通知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和学校。
学生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与事故发生有关的第三人,应当对受伤害学生采取救助措施。
第十八条 校外或非教育教学时间学生溺水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了解事故原因,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并按安全事故要求报告。
第十九条 学生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协商处理学生溺水事故。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以及相关部门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教育部门和有关部门;对重大事故的处理结果,教育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当地政府。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区)政府要建立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组织领导不力、不认真履行职责、日常管理不善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网
编辑:邹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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